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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常艳交通事故)

2010-09-12 21:04:22 来源:蒋再芬


民事起诉状(常艳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艳

原告:王潇涵(系常艳之子)

原告:王官孝

原告:李建平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俞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诉讼请求:

1、诉请法院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000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880元(其中王潇涵44280元、王官孝73800元、李建平73800元),死亡赔偿金201400,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462788.5元。

2、诉请法院判决第二被告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12,驾驶员詹文龙驾驶浙HA13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搭乘有李昌霞、韦美兰)牵引浙HA728挂号重型平板挂车由昆明往石林方向行驶,1840分,行驶至昆石高速公路K32+897M处时,所驾车辆车头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王劲驾驶的沪AG6836号(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车上搭乘有王孝波)尾部相撞;沪AG6836号车被撞向前,车头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周明发驾驶的云A48806号车(驾驶室搭乘有曲飞宇)右尾部相撞、车头右前侧又与同向行驶的由黄东驾驶的渝B41223号车车身左前侧相撞;浙HA1382号车车头与沪AG6836号车相撞后又与云A48806号车左尾部相撞。此次事故造成詹文龙、李昌霞、韦美兰、王劲、王孝波现场死亡,周明发、曲飞宇受轻伤,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石大队做出的云公交巡昆石事字[2008]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詹文龙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王劲、周明发、黄东及乘车人李昌霞、韦美兰、王孝波、曲飞宇不承担责任。

经查,浙HA1382号车、浙HA728挂号车,这两辆车车主都是浙江省衢州市俞氏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因此将车主和投保保险公司确定为本案被告。又因常艳系王劲之妻、王潇涵系王劲之子、王官孝系王劲之父、李建平系王劲之母,他们均属于王劲的近亲属,王劲死亡之后,近亲属依法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贵院支持原告方上列诉讼请求。

 

 

 

澄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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